失物招領須知
一、依據公路法第53條規定,汽車運輸業對於車站、車內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應公告招領之;公告逾一年,仍無權利人領取時,取得其所有權。
二、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若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其保管困難,或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本公司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其價金或將直接丟棄不予公告招領
三、領取遺失物時,請提供個人證件(身分證...等)供查驗及登記並留下領取人聯絡方式。
四、領取人若涉及不實認領之行為,經檢舉查證依法自應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聯絡窗口:屏東轉運站屏東客運櫃台
聯絡電話:08-7324103
領取時間:08:00-11:00、14:00-18:00
*若櫃台無服務人員,請洽詢現場站務人員。
貼心小提醒:可事先撥打聯絡電話,預約領取遺失物時間,才不會落空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