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運送定型化契約
114年10月修訂公告
壹、購買車票:
一、旅客得選擇票證或投現金方式搭車,並依公告票價及收費方式付費,於上車時供驗票,下車繳回。旅客必須自備零錢上車,投幣不找零。
二、提供旅客之車票應記載業者名稱、乘車起迄站名、路線起迄區間、票種、票價、票號及使用期間,如有污損撕破致其記載不明時應視為無效。車票票面如無法載明前項應記載事項時,得以網路等電子資訊方式揭示代替,以供旅客查詢。
三、旅客購票時,應自行查閱車票上所載業者名稱、乘車起迄站名、路線起迄區間、票種、票價、票號及使用期間。如有錯誤,應立即向售票員更換或退補,事後不予受理。
四、車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車票上所載使用期間或期限內之任何一次相當班車為限。對號車票之有效期間以搭乘車票上當日指定之車次為限。
五、提供旅客之無記名票證(例如各類回數票等)應記載業者名稱、地址、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面額或使用之路線區間、次數、發售編號、使用方式及業者之履約保證內容。無記名票證如難以完整呈現前項應記載事項時,得僅記載發行人、履約保障方式及消費服務專線之資訊,並以書面或其他合理方式揭露其餘項目,以供旅客隨時查詢。
六、持用優待票者,應主動出示優待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依規定使用優待票者,以搭乘該路線全程、全票票價補票。
七、優待票使用對象: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優待票及兒童票之規定:
1、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國民身分證或敬老證之老人。
2、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
3、兒童票(無關國籍均適用):
(1)免費:兒童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者(未滿六歲),或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滿六歲,經出示身分證件(護照或永久居留證)者。
(2)半票:兒童身高滿一百十五公分未滿一百五十公分者(未滿十二歲),或身高滿一百五十公分而未滿十二歲,經出示身分證件(護照或永久居留證)者。
(3)免費之兒童,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陪同,每一位旅客以二位免費兒童同行為限,逾限者,應購買半票。
(二)外籍老人優待票之規定:外籍人士年滿六十五歲以上持有證照(護照或永久居留證)者。
八、乘車完畢後如有需要購票證明,請務必於下車時向駕駛員索取購票證明。本公司僅提供紙本購票證明,敬請見諒。
九、本公司依旅客不同需求所發售之各種類車票,其使用規定與限制在車票上已載明者,旅客應依其規定使用;如變更使用辦法或發售方式等,將於本公司相關場站公告一週期滿後實施,不另行通知。
貳、補票、退票及手續費:
一、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自旅客起程站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之五十(隨相關規定調整)票價。
二、旅客辦理退票時,不對號之車票,應在有效日期末班次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還票價。
三、旅客下車時,應將車票交由駕駛人員收回;持用長期票證者,應於下車時交駕駛人員查驗。如在行程中車票遺失及越站乘車之補收票價處理方式:
(一)旅客遺失車票者,旅客應向駕駛人員說明,並按旅客原購票價補票。
(二)旅客越站乘車應按越過站起至迄站票價補票。
(三)旅客車票遺失旅客於下車收票前尋獲者,業者應退還其所補之票價。
(四)旅客於中途無停靠站車次行程中遺失車票者,無須再補票。
四、誤乘班車之處理方式:
(一)旅客誤乘班車者,應按誤乘里程補收票價,並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或與原定路線距離最近之銜接站,原購車票註明「路程錯誤」,並得辦理退換票,不收手續費。
(二)旅客不願回起程站或銜接站者,其誤乘路段之票價與原購票價發生差額時,應分別補收或退還。
五、 使用電子票證悠遊卡、一卡通及愛金卡未完成上下車刷卡程序時,卡片將自動鎖卡。本公司提供「場站解卡」及「車上自動解卡」服務,場站解卡依照實際搭乘區間收取票款,車上自動解卡自電子錢包扣款新台幣50元作為手續費如有調整將另行公告。
參、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搭乘:
一、身患傳染病者或流行疫情期間不配合政府政策要求者。
二、兒童過於幼小無人護送者。
三、酗酒滋事、謾罵喧鬧等危害自己、他人或騷擾他人之虞者或狀似瘋癲者。
四、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易生變壞或破損之物品、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厭惡品。
五、不適宜隨客車運送之動物類。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攜帶之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攜帶之幼犬不在此限。
六、依照《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旅客乘車如有妨害運輸安全、公共衛生,破壞公共秩序,或妨害員工職務,經站車人員勸阻無效者,得勒令下車,其所持客票即行作廢。如情節重大或發生損害情事者,並應由該旅客負責賠償,涉及刑責者,依法移送偵辦。
七、旅客應自律維護公共秩序與乘車環境,穿著應得體,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穿著或行為違反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規定者。
(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3條等相關規定,於公共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若情節涉及性暗示、觸摸他人等,則另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處理。
肆、旅客乘車規定:
一、旅客請於站牌處候車,於班車進站時,請提前舉手招呼至車輛打方向燈示意即將停靠為止。
二、搭車時請握穩扶桿、勿隨意走動、勿緊靠車門站立及勿將頭手伸出車外,下車請提早按鈴,並待車輛停妥後,再離座下車。
三、公車行駛時,旅客乘坐於與駕駛員並列、前後車門及安全門之第一排座位、最末排中間及其他前方未設座椅之前向座位,應繫安全帶。
四、公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時,旅客均應繫安全帶。
五、應禮讓老弱婦孺先就座,不得無故佔用優先專用座位。
六、車廂內禁止吸菸、嚼食檳榔。
七、遇有緊急事故,請依駕駛人員之引導及操作說明使用安全設備。
八、使用輪椅之無障礙旅客請依以下規定乘車:
(一)搭乘無障礙公車:本公司將先行確認旅客所使用之輪椅是否符合固定規定,得以安全繫固於車內輪椅區;如經確認無法繫固者,基於行車安全考量,將婉拒提供搭乘服務。若輪椅可依規定繫固,旅客應依駕駛人員指示,使用升降設備或斜坡板上車,由駕駛人員協助繫妥安全帶。行車途中,旅客不得擅自解除安全帶或移動輪椅。
(二)搭乘非無障礙公車:若旅客使用可收折式輪椅,應由旅客本人或陪同人員將輪椅收合後,置放於車輛行李置放區;如車輛未設有行李置放區,則應依駕駛人員指示,妥適置放於車內不妨礙其他乘客通行之位置。輪椅置放不另計費用。
伍、班車行車規定:
一、班車之行駛路線圖(含停靠站)及行車班距於站牌標示,均按路線行駛、停靠及按時發車。但如遇集會地區、臨時交通管制區致無法通行,機械故障、氣候變化致無法行駛,或其他必要情況,得加以調整變更,並適時於車站或大眾媒體公告。
二、班車行至中途非因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致不能運送旅客至到達站時,本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旅客願在停行地點下者,其未經行路段之票價應予退還。
(二)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下次班車者,得改搭下次班車。
(三)旅客願在停行地點等候搭乘其他可到達其目的地之班車者,得改搭其他路線班車。
(四)旅客願返回原起程站者,應免費送回原起程站,並退還全程票價。
(五)退還客票均應由駕駛人員負責簽字,並註明經過及原因。
陸、行李攜帶、交運及損毀賠償:
一、旅客隨身攜帶之行李及小件物品,能置於座位下或行李架上而不妨礙其他旅客者得攜帶上車,並應自行照料,本公司不負保管之責。
二、旅客交運行李,每件重量不得超過三十公斤,體積最大以一五○立方公寸,長度以車廂能容納不妨礙行車安全及旅客上下為限,超過其限制者,得拒絕承運。
三、攜帶自行車、寵物、嬰兒車、助行車應不影響其他旅客通行,相關規定如下:
(一)旅客攜帶「摺疊式腳踏車」折疊後,並使用攜車袋裝妥,可免費攜帶一輛。旅客如攜帶「非摺疊式腳踏車」,依行李攜帶之規定,本公司得拒絕承運。如自行車可拆解(前輪拆掉)並以專用車袋裝好,則需購買半票上車。
(二)經濟動物雞、鴨、鵝及火雞等家禽之運輸,目前繼續禁止旅客攜帶該等家禽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保護旅客健康安全。
(三)旅客攜帶寵物(犬、貓、寵物鳥所謂寵物鳥亦泛指一般寵物鳥店所販售供玩賞之小型鳥種等)必須裝於寵物籠內(非寵物推車)並放置於旅客座位前方或下方地板(禁止放置在座位上、行李架(箱)、通道等本公司禁止放置處),每位旅客以攜帶1件為限。若寵物籠超過限制體積無法放置於規定處,攜帶寵物者需為寵物加購相鄰座位半票並放置於旅客旁地板就近看照,該座位經旅客購票後視同佔位,本公司將不販售該座位車票。行駛途中不能取出把玩或置於座椅上,且排遺不可外溢,如未依規定者可拒載。
(四)旅客攜帶嬰兒車搭乘公車時,應遵守以下事項:搭乘低地板公車或無障礙公車,應將嬰兒車固定於車內輪椅區,或其他不妨礙乘客通行之適當位置,並應確實鎖緊車輪,以確保安全。如搭乘非無障礙公車,應將嬰兒車收折,並依駕駛人員指示,置放於行李置放區或其他適當位置。嬰兒車如於運送過程中發生碰撞或損壞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五)旅客使用助行車搭乘本公司所屬公車時,因助行車並非法規所定之輪椅設備,無法依規定固定於車內輪椅區,應由旅客本人或其陪同人員將助行車收合,並依駕駛人員指示置放於行李置放區或其他適當位置。助行車如於運送過程中發生碰撞或損壞者,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四、本公司所設行李置放區,僅供旅客交運行李使用,不負任何保管之責任;請自行評估及包裝,避免造成其他物品損傷(包括旅客行李或公車設備),若有發生碰撞及損傷,本公司恕不負責。
柒、行車事故賠償:
一、本公司遇有行車事故,致旅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毀損、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損害賠償金額得依「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規定辦理。
二、旅客所受損害超過前項賠償規定者,仍得依民法及其他法律請求賠償。
三、第一項行車事故經證明係因不可抗力或因旅客之故意、過失所致者,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捌、誤點處理:
一、本公司因路阻或其他事故致可能造成之運送遲延(誤點)時,除應立即採行補救措施適時調整接替外,應及時公告旅客周知。
二、前項因故造成運送遲延(誤點)時,得經協議解決相關問題,若協議不成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